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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留学生管理的规定
 

  美国移民局在2002年12月11日公布了“留学生和交换学者等非移民的讯息管理系统”条例。该条例从2003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对留学生如何在美国保持留学生身份、如何取得工作许可等诸方面的规定都作了修改。
1. 自主选择实习机会
  持F-1签证的留学生在进行高一层次的学习进修时,可取得为期一年的实习期(OPT)。根据新条例,一个修完学士学位课程的留学生即可获得一年的实习期,完成硕士学位后又取得一年的实习期。如果她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话,将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再得到一年的实习期。
2. 实习申请
  获得实习机会的申请(OPT)必须在完成所需的学位课程之前提出。如果留学生想在完成第一年度的学习后取得暑假实习的机会,最早可在完成第一学年度课程的90天前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前提是得到学校的许可)。
3. 取得实习机会的有关程序
  尽管移民局的SEVIS系统有记录,学校也有核实留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家庭地址及受雇用日期的义务,留学生仍需取得工卡,方能开始其实习期间的工作。
  实习期间的留学生仍保留F-1的合法身份,因此,学校仍需负责留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姓名、住址、雇主等讯息的更新。需要说明的是,留学生并不需要征得学校或移民局的同意才能更换工作或雇主。
4. 有关陪读人员的新规定
  新条例不再允许陪读人员(持F-2签证)参加全日制的学位学习,但他们可参加非大学程度的学习,或参加职业类、娱乐类的教育培训。
5. 姓名、地址登记
  留学生更改地址后必须在10天内通知移民局。此外,一些有特殊登记登记要求的留学生(如NSEERS)除了通知移民局外,还必须另外进行特殊程序的登记(AR-11登记)。
6. 学校的报告义务
  学校承担在21天内报告下列情况的义务:留学生没有保持F-1身份,或没有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城;留学生更改姓名、地址;毕业日期早于I-20上的规定期限;学校对留学生实施了行政制裁。每学期在入学注册最后期限起的30天内,学校需报告下列情况:留学生是否已办理了入学注册手续;未经许可没有完成规定课程的留学生身份;留学生的现住址。
7. 入学许可
  到2003年8月1日止,所有持F-1签证的留学生的资料都必须输入SEVIS系统,并且每个留学生都可得到I-20证。以往,留学生可在开学前60天即如美国,新例实施后,在开学前提前进入美国的时间则最多不能超过30天。
8. 学生身份的恢复
  新条例改变了申请恢复留学生身份的有关规定。现在,学生必须在丧失身份的五个月内提出恢复学生身份的申请。超过五个月期限的,必须证明是因为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想成功恢复学生身份,该学生必须证明当初丧失身份是因为学生本人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或者得到学校有关负责人的同意而减少所修的课程量造成的,而且,不能恢复学生身份将给该学生带来极大的困窘。
9. 过渡期
  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和实习期后,将拥有一个在F-1失效后60天的过渡期,即在这60天内仍可合法逗留美国。这60天是从完成所有课程之日,或从实习期满之日算起。经学校同意而退学的留学生,其退学后有15天的过渡期。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都不再使用过渡期的规定。
10. 课程量的减少
  留学生只有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减少所修读的课程量才不会影响其留学生的合法身份,但至少也要完成六个学期或季度的课时,或不少于全部应修课时的一半。修读少于一半的课时只能是因下列两种原因才能获得允许:一是由于学生健康的原因,二是由于最后一个学期,学校要求完成学位的所有课程之所需。
11. 完成课程的日期
  以前留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可以允许其有一年的过渡期。新条例则取消了这个过渡期,规定完成所有必修课程之日就是毕业。
12. 延期修读课程
  按新规定,留学生必须在I-20上规定的到期日前提出延期修读课程申请。即没有在I-20规定的到期日前修满所有课时,也没有按规定申请延期的留学生,从I-20到期日起即丧失留学生的合法身份。
13. 在校工作
  首次持F-1签证进入美国的留学生,其在学校工作不能早于开学前的30天。对于交换学生,则必须得到移民局的批准,并在备案后才能开始在校工作。
14. 有关留学生工薪和工作证明的规定
  由于新规定取消了有关留学生工薪和工作证明的规定,因此从2003年月1日起,以前这方面的规定不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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